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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5-08-26 来源:焦作市人防办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焦防办〔2011〕14号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县(市)人防办,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2010年,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焦防办〔2010〕54号),市人防办印发的《焦作市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焦防办〔2010〕61号),对于规范全市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程序,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于某些特殊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和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南水北调安置小区结建人防工程问题

(一)南水北调城区段安置小区内属于纯商业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按照《焦作市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标准审批、建设人防工程。

(二)南水北调城区段安置小区内属于征迁安置性的工程项目,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多层建筑项目依照焦城指文〔2009〕8号文件执行。

(三)依据南水北调指挥部《安置小区建设人防手续办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规定,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绿化带道路征迁安置建设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之前,市人防办依据市南水北调城区办出具的安置小区核准意见办理安置小区人防工程审批立项行政建议书;市南水北调城区办负责出具安置小区的楼栋号、栋数、层数、面积等核准意见,作为市人防办办理立项审批行政建议书的依据;待市发改委下达正式项目审批文件后,市人防办再出具正式人防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四)对于已开工建设但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安置小区10层以上(含10层)的建筑项目,市人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责令建设单位补建人防工程或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关于建立履行人防法定义务诚信制度问题

(一)为确保人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履行人防法定义务诚信黑名单制度。凡是长期拖延履行人防法定义务的建设单位,要记入履行人防法定义务诚信黑名单。人防办内部建立记入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情况通报制度;情况严重的要在新闻媒体上通报。

(二)履行人防法定义务诚信情况作为人防行政审批受理的前提条件之一。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开发活动,违反诚信原则,进入履行人防法定义务诚信黑名单的,报批新项目人防行政审批手续时,人防审批窗口要责成其先履行人防法定义务后,再办理受理手续。

三、关于普通地下室改建人防工程问题

(一)建设单位已经建设完成的普通地下室,申请改建人防工程的,需经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可改建认定。之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改建人防工程审批手续。

(二)经批准同意改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先按照应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半的标准,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费暂缴款,待改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予以返还。

四、关于分期建设人防工程问题

(一)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重点乡镇、开发区、工业集聚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市人防办依据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一次性下达人防工程立项审批意见。

(二)建设单位计划分期建设人防工程的,应向人防部门提交分期建设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分期建设。对于一期没有同步开工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先按照应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建设暂缴款,待人防工程开工后予以返还。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