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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8-26 来源:焦作市人防办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焦防办〔2013〕29号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防办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军事 防空 工程使用登记 管理办法 通知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印发

  焦作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建设方针,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正规化、制度化,扎实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登记和平时使用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实行使用权证登记制度;社会投资、建设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实行平时使用备案登记制度。

  第三条 焦作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处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登记和平时使用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权证初始登记。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初始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及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受委托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认购合同。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取得使用权证的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 15天内向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工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取得使用权证的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在事实发生后,15天内应当向人防工程使用权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工程灭失的;

  (二)放弃使用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人民防空使用权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

  (四)证明人民防空工程灭失的材料;

  (五)经依法登记的人民防空工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使用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条 焦作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处应当审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审验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从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停车场等行业使用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到焦作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处办理人民防空平时使用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平时使用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时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三条 焦作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处应当审验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审验无误后,当日办理完成平时使用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