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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取得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8-26 来源:焦作市人防办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焦防办〔2013〕28号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取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取得暂行办法》已经市人防办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军事 防空 工程使用权证 取得办法 通知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印发

  焦作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

  取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管理,维护人防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人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济南军区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社会投资、建设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本市对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使用权转让的公共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实行使用权证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是我市平时使用公共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合法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焦作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处负责公共平战结合人防工程使用权证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的初次取得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和办法取得:

  (一)拍卖取得程序

  1、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焦作市人民政府递交公共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拍卖申请报告;

  2、经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焦作市财政局提交《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权转让申请表》;拟转让资产的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拟转让资产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3、经焦作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共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的拍卖。

  4、符合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拍卖公告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参加竞拍:(1)法人、其他组织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单位成立注册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缴纳竞买保证金。

  5、竞拍成功的单位和个人凭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竞拍成交确认书》、法人(或委托人)、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焦作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处签订《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合同》。

  6、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焦作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处向竞拍成功的单位和个人签发《人民防空防工程使用权证》。

  (二)协议转让取得程序

  1、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先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焦作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2、对拟转让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3、签订转让合同。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

  已经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拟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向焦作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处提交以下资料:(1)出卖人填写《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申请书》;(2)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转让协议;(3)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焦作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处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废止原有《人防工程使用权证》,签发新的《人防工程使用权证》。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人平时应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悬挂在工程内明显处,以备查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