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4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1)人防工程计划审批
(2)人防工程规划审批
(3)人防工程立项审批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5)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6)人防工程施工许可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3.人防工程、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1)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2)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
4.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二、行政处罚(17项)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4.违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5.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6.占用防空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信号或擅自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8.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9.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10.人防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1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12.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3.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
14.人防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5.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三、行政奖励(0项)
四、行政强制(0项)
五、行政征收(1项)
1.社会负担人民防空费的征收
六、行政给付(0项)
七、行政检查(2项)
1.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八、行政确认(0项)
九、其他职权(1项)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