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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5-08-26 来源:焦作市人防办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焦防办〔2011〕13号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权限

全市所有人防工程(包括早期工程、新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系统管理相结合原则:

六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由六县(市)人防办负责管理。

四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焦煤(集团)公司所属工程除外)由四城区人防办负责管理。

焦煤(集团)公司系统内的人防工程由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负责管理。

焦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暂由市人防办管理,待焦作新区成立人防机构后移交。

二、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程序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申请使用公共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与县(市)区、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合同》,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单位人防工程,须向县(市)区、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递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责任书》,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平时遇有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应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使用管理。

鼓励人防工程平时用于群众避暑纳凉等服务民生性质的开发利用,对社会效益明显的给于支持和奖励。

三、严格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使用的公共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单位或个人使用公共人防工程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管理。

单位所属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有合同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人防工程所有人、使用人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各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情况,明确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维护保养的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各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属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各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防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防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

四、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有关标准收取使用费;

市级公共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由市人防办收取。

各县(市)区、焦煤(集团)公司所属公共工程平时使用费分别由各县(市)区、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收取。

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防办、焦煤(集团)公司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益确定;单位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各单位确定。

公共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财政专用账户,用于工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或其它人防建设项目。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