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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时间:2016-10-13 来源:焦作市人防办

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处):

市人防办制定了《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社会敏感、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其它社会敏感、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当在相关业务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提交办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五)自由裁量权标准是否准确适当,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3天。
第八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案件承办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认为属于特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建议提请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办机关业务科室在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审核意见,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召开办公会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政策法规科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