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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时间:2016-12-20 来源:焦作市人防办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观念。

二、熟悉和掌握《人防法》和国家、省、市关于人防建设的各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地使用法律。

三、认真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不断增强法治意识。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责任,认真进行执法稽查,不玩忽职守,不滥用职权,不受贿,不吃请,不徇私情,严守秘密,秉公执法。

六、坚持请示汇报制度,不越权处理任何问题。

七、认真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错案,谁纠正。

八、公开办公,公开政策,公开审批,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内外监督和社会监督。

九、坚持文明执法,文明纠章,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十、认真参加执法培训,更新知识,加强研究,不断 提高理论素质和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一、人民防空建设管理中的违法案件,按各科室职能分工办理。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执法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依照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处理决定书四个程序办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三、接到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进行初步调查,做到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提出拟办意见,经科长审查报主管主任批准。

四、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全面、客现、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和检查时应制作笔录,笔录应要求当事人过目签字。

六、在进行行政处罚中,应进行调查补证,拟定处罚决定书,经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后,送达“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后,做出处罚决定。

八、决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如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科长和办案人员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代理人参如复议或应诉。

十、案件完结后,办案人员应写出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重大的行政处罚要向市法治办备案。

十一、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重要环节中,都必须依法制作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规范要求载明有关事项,加盖印章。

十二、本办主任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主任委托各主管副主任对主管业务内的行政执法的立案、处罚进行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任签批。

十三、对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失职、失误、违法、违纪行为,区分情况给予处理,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二、错案认定:

1、省人防办或者市政府法治办认定为错案,且有文字通知限期纠正或者撤销的。

2、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变更的。

3、本机关认定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错案责任划分:

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

2、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3、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由主任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4、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5、对于工作失误、玩忽职守或者不作为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造成赔偿责任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

由本机关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

规章,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节轻重,自错案被确认之日起30日内分别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

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法予以追偿、依法予以辞退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出追究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