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27012934XK87809001
二、适用范围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五、受理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准予办理的条件
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2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申请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3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战时平面图及改造图纸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扫描件,签章(出图章,审图章,竣工章等)齐全 |
4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方案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焦作政务服务网(www.jzxz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审查标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2、办理结果: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1、审查标准: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处)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2、办理结果:对于审查通过的,在政务服务网做出予以办理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在政务服务网做出不予与办理决定,出具书面理由,退回材料。
(四)决定
1、审查标准:在办理科(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2、办理结果:出具《人防工程改造审批表》。
(五)送达
1、审查标准: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2、办理结果: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领取票据。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所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台。
(二)电话咨询
0391-3568406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3569336
2.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91-3568555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jzxz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人防办窗口。
2.电话查询
0391-3568406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见附件一)
二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