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27012934XK37751001
二、适用范围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五、受理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准予办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报废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由其隶属单位提出申请。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申请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2 | 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3 | 人民防空工程概况说明、平面图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扫描件,签章(出图章,审图章,竣工章等)齐全 |
4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或专家论证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焦作政务服务网(www.jzxz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审查标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告知书》。
2、办理结果: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书》。
(二)审核
1、审查标准:由办理科(处)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2、办理结果:无
(三)决定
1、审查标准:实施科室在当日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当日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当日退回申报材料。
2、办理结果:签发审批办理结果。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领取票据。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所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台。
(二)电话咨询
0391-3568406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3569336
2.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91-3568555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jzxz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人防办窗口。
2.电话查询:
0391-3568406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见附件五)
二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