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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变更)服务指南

时间:2021-11-15 来源:河南政务服务网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27012934XK90554007    

二、适用范围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6.《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五、受理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准予办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申请;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可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调整经批准后,可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易地建设审批(变更)申请。

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变更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

1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2

经审批的总平面图(变更后)

原件及复印件

1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扫描件,签章(出图章,审图章,竣工章等)齐全

3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焦作政务服务网(www.jzxz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审查标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2、办理结果: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

1、审查标准:由办理科(处)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2、办理结果:对于审查通过的,在政务服务网做出予以办理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在政务服务网做出不予与办理决定,出具书面理由,退回材料。

(三)决定

1、审查标准:在办理科(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2、办理结果:签发审批办理结果。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领取票据。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所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台。

(二)电话咨询

0391-3568406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3569336

2.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91-3568555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jzxz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人防办窗口。

2.电话查询:

0391-3568406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见附件三)

二十、附件

附件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材料.pdf

附件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查批准书(变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