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单建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易地建设审查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27012934XK51248002
二、适用范围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第1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第六部分第(十九):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条,第二十一条;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6.《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五、受理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准予办理的条件
1、城市单建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申请。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城市单建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审查申请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2 | 规划总平面图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扫描件,签章(出图章,审图章,竣工章等)齐全 |
3 |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焦作政务服务网(www.jzxz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审查标准:接收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后提交受理,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告知书》 。
2、办理结果: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书》。
(二)审核
1、审查标准:办理科(处)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2、办理结果:无
(三)决定
1、审查标准: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2、办理结果:签发审批办理结果。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领取票据。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所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台。
(二)电话咨询
0391-3568406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3569336
2.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91-3568555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jzxz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人防办窗口。
2.电话查询:
0391-3568406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见附件四)
二十、附件
附件二:城市单建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审查申请表.doc
附件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批准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