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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服务指南

时间:2021-11-16 来源:河南政务服务网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27012934XK05660003   

二、适用范围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二部分、第(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5.《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受理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准予办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2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

原件及复印件

1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焦作政务服务网(www.jzxz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审查标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当天交处室进行审查。

2、办理结果: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决定

1、审查标准:实施科室在当日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当日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当日退回申报材料。

2、办理结果:出具《关于xx人防工程开工的批复》。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领取票据。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所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台。

(二)电话咨询

0391-3568406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3569336

2.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91-3568555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jzxz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人防办窗口。

2.电话查询:0391-3568406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见附件三)

二十、附件

附件一: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文件.doc

附件二: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doc

附件三:关于XXX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