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变更(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名称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27012934QT6671L002
二、适用范围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一条
五、受理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准予办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3.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期限到期或发生变更情形的,需重新备案登记。
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申请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2 | 委托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3 |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4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焦作政务服务网(www.jzxz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收件
1、审查标准: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办理结果:网上申报结束后,提供相应办件号及查询密码,现场收件后,受理完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
1、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1、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2、办理结果:对于审查通过的,在政务服务网做出予以办理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在政务服务网做出不予与办理决定,出具书面理由,退回材料。
(四)决定
1、审查标准: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最终办理的决定。
2、办理结果:准许决定,出具对应办结结果
(五)送达
1、审查标准: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2、办理结果: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领取票据。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所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台。
(二)电话咨询
0391-3568406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3569336
2.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91-3568555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jzxz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人防办窗口。
2.电话查询:
0391-3568406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见附件三)
二十、附件
附件一: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