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727012934QT17924001
二、适用范围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四、设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五、受理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准予办理的条件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2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3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4 | 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5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6 | 项目测绘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内容填写、签章完整,无涂改 |
7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扫描件,签章(出图章,审图章,竣工章等)齐全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焦作政务服务网(www.jzxz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收件
1、审查标准: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办理结果:网上申报结束后,提供相应办件号及查询密码,现场收件后,受理完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
1、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1、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2、办理结果:对于审查通过的,在政务服务网做出予以办理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在政务服务网做出不予与办理决定,出具书面理由,退回材料。
(四)决定
1、审查标准: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最终办理的决定。
2、办理结果:准许决定,出具对应办结结果。
(五)送达
1、审查标准: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2、办理结果: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领取票据。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所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台。
(二)电话咨询
0391-3568406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3569336
2.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91-3568555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jzxz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人防办窗口。
2.电话查询:
0391-3568406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见附件五)
二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