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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立法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涵 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属首例

时间:2025-03-04 来源:大河报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予以明确,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首次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涵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基础和关键。

  “此次立法具有‘小快灵’的特点,整个《规定》不分章节,只有24条。”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解释说,此次《规定》立法主要目的就是贯彻落实上位法以及国家和我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其中首次明确了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李大可表示,通过明晰概念和内涵,让生产经营单位清醒认识到自身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明确的法治指引,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鼓励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事故安全隐患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人是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

  此次立法,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上升为省政府规章,也是要通过立法手段强有力地推动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规定》指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下列事项: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等四方面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收到的事故隐患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整改,保护报告属实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以达到最大程度激发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明确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而成立的专门安全组织机构,《规定》对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范围作了规定。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之外的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从业人员代表等组成。细化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和规则。